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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险河南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2015-05-15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豫)地(中原农险)(备-农业)[2015](主)15号  经营区域: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农民、规模养殖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能繁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国家审定或公布的地方、培育、引进品种或配套系,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投保时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体重100公斤(含)以上;

(三)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符合防疫要求、执行免疫程序、档案记录完整;

(四)饲养生长正常,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符合畜牧部门要求,无疫病感染症状;

(五)佩戴国家规定耳标或其它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保险标的识别清楚。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

(四)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 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他人投毒;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扑杀除外);

(六)未严格执行能繁母猪生产规范要求,饲养管理不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母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免疫后抗体监测达不到当地畜牧部门要求的;

(三)出险的保险母猪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病害或疫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导致保险母猪死亡或被扑杀的;

(六)保险母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等原因导致被淘汰宰杀的;

(七)出险母猪未佩戴或死亡前后临时佩戴耳标等标识;耳标等标识与投保信息不符。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 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投保母猪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保险费。投保人自负部分的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母猪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事故及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量计算赔偿;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限计算赔偿。

本条所称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能繁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能繁母猪:已达到配种年龄满足配种条件并开始进行配种繁殖的母猪。

(二)猪丹毒:猪丹毒是猪丹毒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传染病,其主要特征为高热、急性败血症、慢性疣状心内膜炎及皮肤坏死。主要表征为病猪的颈部背部皮肤大面积瘀血。

(三)猪肺疫:猪肺疫是由多种杀伤性巴氏杆菌所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猪巴氏杆菌病),俗称“锁喉风”,“肿脖瘟”。急性或慢性经过,急性呈败血症变化,咽喉部肿胀,高度呼吸困难。

(四)猪水泡病:又称猪传染性水疱病,是由肠道病毒属的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其特征是病猪的蹄部、口腔、鼻端和母猪乳头周围发生水疱。

(五)猪链球菌病:由多种致病性猪链球菌感染引起,主要表现为发热和严重的毒血症状。

(六)猪乙型脑炎:由乙型脑炎病毒引起。主要以母猪流产、死胎和公猪睾丸炎为特征。有明显的季节性,80%的病例发生在7、8、9三个月,大多在6月龄左右发病。

(七)附红细胞体病:简称附红体病,是由附红细胞体引起的,其临床特征是呈现急性黄疸性贫血、全身皮肤发红和发热,故又称红皮病。该病原体常寄生于红细胞和和血浆中。

(八)猪伪狂犬病:伪狂犬病毒引起,主要通过已感染猪排毒传染。猪发生伪狂犬病后,成年猪一般呈隐性感染,怀孕母猪可导致流产、死胎、木乃伊胎和种猪不育等综合症候群。

(九)猪细小病毒病:由猪细小病毒引起的一种猪的繁殖障碍病。以怀孕母猪发生流产、死产、产木乃伊为特征。病变主要在胎儿,可见感染胎儿充血、水肿、出血、体腔积液、脱水(木乃伊化)及坏死等病变。

(十)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是一种由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和产毒素多杀巴氏杆菌引起的猪呼吸道慢性传染病。最常见的是下鼻甲骨的下卷曲受损害,鼻甲骨上下卷曲及鼻中隔失去原有的形状,弯曲或萎缩。

(十一)猪支原体性肺炎:是由猪肺炎支原体引发的一种慢性肺炎,又称猪地方流行性肺炎。与环境及多种病原微生物协同作用的会导致猪呼吸道复合征。

(十二)旋毛虫病:是由旋毛虫成虫寄生于猪的小肠引起。病猪轻微感染多不显症状。严重感染时,体温升高,下痢,便血;有时呕吐,食欲不振,迅速消瘦。由于幼虫进入肌肉引起肌肉急性发炎、疼痛和发热,有时吞咽、咀嚼、运步困难和眼睑水肿。

(十三)猪囊尾蚴病:俗称囊虫病,是猪带绦虫的蚴虫即猪囊尾蚴寄生组织所致的疾病。囊尾蚴病所引起的病理变化主要是由于虫体的机械性刺激和毒素的作用。

(十四)猪副伤寒:又称猪沙门氏菌病, 是由沙门氏菌属细菌引起仔猪的一种传染病。急性者以败血症,慢性者以坏死性肠炎,有时以卡他性或于酪性肺炎为特征。

(十五)猪圆环病毒病:由猪圆环病毒引起,最常见的是猪只渐进性消瘦或生长迟缓,厌食、精神沉郁、行动迟缓、皮肤苍白、被毛蓬乱、呼吸困难,咳嗽为特征的呼吸障碍。一般临床症状可能与继发感染有关,或者完全是由继发感染所致,是引起猪免疫障碍的重要传染病。

(十六)猪传染性胃肠炎:是由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引起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消化道传染病。以呕吐、水样腹泻和脱水为特征。

(十 七)猪魏氏梭菌病:由猪魏氏梭菌引起,可出现在人畜粪便、土壤、水、和尘埃中,该菌群属典型的条件性致病菌。感染后体温升高,腹部臌胀明显,耳尖,蹄部, 鼻唇部发绀,食欲减少,废绝,精神沉郁。表现神经症状,全身肌肉颤抖,抽搐,呻吟。呼吸困难。粪便呈深绿色或褐色,并有特殊恶臭味。

(十八)猪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表现为蹄冠、趾间、蹄踵皮肤发生水泡和烂斑,部分猪口腔黏膜和鼻盘也有同样病变。发疱初期或之前,猪表现跛行。

(十九)猪瘟:俗称“烂肠瘟”,是由黄病毒科猪瘟病毒属的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发热、接触性、高度传染性疾病。其特征是:急性,呈败血性变化,实质器官出血,坏死和梗死;慢性呈纤维素性坏死性肠炎,后期常有副伤寒及巴氏杆菌病继发。

(二十)高致病性蓝耳病:主要感染母猪,该病严重影响其生殖功能,临床主要特征为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弱胎,呼吸困难,在发病过程中会出现短暂性的两耳皮肤紫绀,故又称为蓝耳病,是一种免疫抑制病,常常继发其他病原感染。

(二十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十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二十三)风灾: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二十四)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二十五)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六)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二十七)冻灾:指因达到或接近当地历史最低气温,并长期维持在最低气温,引起保险标的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二十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二十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三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三十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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