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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一场“未遂”的车险骗局

2023-09-14   

       案例介绍

       2022年2月,吴某驾驶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与窦某驾驶的领克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时,吴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已经到期。事故发生后吴某与窦某商议,两人将车辆进行暂时存放,之后,吴某立即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生效后,吴某进行报案,并谎称发生事故后造成了道路堵塞。征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两人前往定损点进行定损,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当时事故时的现场照片用于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对车辆定损24400元,审核过程中,因为购买日期与理赔日期接近,案件很快引起了保险公司调查员的注意,经过对车辆的再次查勘,对两人报案时声称事发地点的监控调取,最终,保险公司确定这是一起骗保案件,未进行理赔。

       案例分析

       购买车险,车辆遇到意外事故后申请保险理赔,可以减少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吴某某、窦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吴某车辆没有保险,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风险提示

       一、车辆出险骗保既损害其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秩序,也严重影响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车主隐瞒真相或编造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行为不但需要担负行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让车主因为“小聪明”付出“大代价”。

       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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